目 录
前言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实施机构………………………………………………………………………………1
四、许可人员………………………………………………………………………………2
五、许可条件………………………………………………………………………………2
六、申请材料………………………………………………………………………………2
七、办理时限………………………………………………………………………………4
八、许可收费………………………………………………………………………………4
九、许可证件………………………………………………………………………………4
十、前置许可………………………………………………………………………………4
十一、许可办理……………………………………………………………………………4
(一)申请……………………………………………………………………………4
(二)受理……………………………………………………………………………6
(三)审查……………………………………………………………………………7
(四)决定……………………………………………………………………………7
(五)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7
(六)归档……………………………………………………………………………8
(七)决定公开………………………………………………………………………8
十二、许可服务……………………………………………………………………………9
(一) 许可咨询……………………… ……………………………… ……………9
(二) 进程查询………………………………………………………………………9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10
(一) 备案…………… …………………………………………… ………………10
(二) 日常检查…………… ……………………………………… ………………10
(三) 投诉举报…………… ………………………………………………… ……11
十四、附件…………………………………………………………………………………13
附件1 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流程图………………………………………………14
附件2 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15
附件3 申请材料登记表……………………………………………………………17
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18
附件5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19
附件6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0
附件7 整改通知书书………………………………………………………………21
附件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2
附件9 行政许可送达回执…………………………………………………………23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安〔2013〕61号)、《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7〕9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23号)、云南省新修订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本手册适用于云南省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业务工作。
本业务手册由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军工安全生产保密与民爆处编辑和校对,局领导对手册进行审核把关。
本业务手册由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安全生产保密与民爆处负责解释。
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并取得外贸出口硝酸铵销售许可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十三条 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三、实施机构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本辖区内外贸硝酸铵出口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员
该行政审批事项为网上受理,受理人员为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二)审查人员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安全生产保密与民爆处(以下简称安爆处)
(三)决定人员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分管领导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从事外贸出口硝酸铵的企业,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审批条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注明硝酸铵外贸出口资质;
3.所提交材料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审批条件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外贸出口硝酸铵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贸硝酸铵出口申请文件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一式四份,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
(六)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云南省国防科工局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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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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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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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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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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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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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硝酸铵出口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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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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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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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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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及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单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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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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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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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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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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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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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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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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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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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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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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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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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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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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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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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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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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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及中文译本
|
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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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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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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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文
|
原件(扫描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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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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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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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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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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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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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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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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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扫描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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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法定受理时限:5日(指工作日,下同);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二)承诺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承诺办结时限:10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合同号、审批单号、有效期、出口口岸、许可销售的品种和数量等内容。
十、前置许可
无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该许可事项接收方式为网上接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自行注册、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3.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871-65350386。
(二)受理
受理单位为行政审批处。
1.受理查阅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行政审批处对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查阅。
2.补正材料
经查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5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 受理决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并向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无法补充完善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以网上审查为主(必要时采用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2.审查实施: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安爆处组织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审查过程。
安爆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
3.审查意见:
(1)申请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爆行业相关规定的,建议通过审查;
(2)申请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建议不予通过审查;
(3)申请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但可以整改完善的,建议补正后重新审查。
(四)决定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经审核,同意安爆处意见的,分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安爆处意见的,退回安爆处重新审查。
(五)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1)通过审批的,行政审批处负责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外贸出口硝酸铵审批单上填写相关审批要素,加盖省国防科工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
(2)经审查可以补正完善资料后通过审批的,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见附件7)。
(3)未审批通过的,行政审批处负责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
2.证件送达
由行政审批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1)通过快递方式送达;(2)申请人到窗口领取;(3)申请人10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文书送达后申请人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执》(见附件9)并返还行政审批处存档。
企业完成硝酸铵出口后,应将海关放行签注过的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返还行政审批处一份存档。
(六)归档
证件送达后10日内,安爆处经办人员收集整理机关文书资料,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签注过的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送达回执等。
(七)决定公开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许可结果应在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信息公开,供申请人查询。网址为: http://www.yngfkgj.gov.cn/
十二、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咨询途径。应列出向社会公开的各种咨询途径,包括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1-65350386
(3)网上咨询。网上咨询网站为: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http://www.yngfkgj.gov.cn),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
(4)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云南省国防科工局行政审批处;邮编:650032。
2.许可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安爆物品进出口等文件精神。
3.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立即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回复。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2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审批处。
2.电话查询
电话 :0871-65350386
3.网上查询
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http://www.yngfkgj.gov.cn)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备案
1.备案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方式
登录安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资料。安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btj2009.cn/。
(二)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适用的情形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有关要求启动日常检查;(2)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检查行动;(3)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2.检查计划与通知
省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全省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提前通知相关企业。
3.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应当场反馈被检查企业,同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在检查中对未发现问题的,应在《检查记录》的“处理意见”处填写“未发现问题”。
(2)在检查中对有问题的,应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在《检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发现XX问题,正(已)依法处理”。
(三)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或岗位及其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负责处理违反相关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安爆物品销售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
2.投诉举报途径
窗口投诉: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1楼。
电话投诉:0871-65321055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11楼 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秘书处;邮政编码:650032。
3.投诉举报范围
(1)对销售企业在硝酸铵外贸出口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2)对安爆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4.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
5.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1)对于企业的投诉举报,秘书处应当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商安爆处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2)对于安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秘书处应当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报局领导商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6.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ƒ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十四、附件
附件1
外贸出口硝酸铵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
外贸硝酸铵出口审批单
1.申请(发货)单位:xxxx公司 ﹙云﹚MB销许证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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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或协议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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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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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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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效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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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方式: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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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抵国(地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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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口口岸:XX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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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终目的国(地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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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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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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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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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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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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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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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总价(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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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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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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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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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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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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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品价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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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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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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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审批机关签章
20 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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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4份):出境地海关1份、公安机关1份、申请单位1份,审批机关1份
海 关 放 行 签 注 栏
报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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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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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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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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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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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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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申请材料登记表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单位)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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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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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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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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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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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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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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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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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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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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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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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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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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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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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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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行政许可
名称
|
|
申请人
名称
|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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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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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或更正的申请材料:
1.
2
……
请按上述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
附件5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行政许可
名称
|
|
申请人
名称
|
|
承办机构
|
|
承办人
|
|
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此项行政许可申请,特此通知。
承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
附件6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行政许可
名称
|
|
申请人
名称
|
|
承办机构
|
|
承办人
|
|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理由:
1.
2.
……
综上所述,决定对此项申请不予受理,特此告知。若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处室、一份存档。
附件7 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在____________________中材料不符合___________之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按以下方式进行整改。
1.
2.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___许不予字〔 〕第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不予许可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条和______________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_____________。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9 行政许可送达回执
行政许可送达回执
事由名称:
受送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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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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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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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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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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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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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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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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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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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在□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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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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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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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回避、听证、复议、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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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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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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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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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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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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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送达文书应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代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请其领导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见证人签字,即认为已经送达。